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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与王卫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王卫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住所地金华市人民东路1378号东关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黄江。被执行人王卫胜。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与被执行人王卫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电信费及违约金合计2254.27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已执行50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