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46号原告苏某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