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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丽诉被告杨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杨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33号原告宋丽。被告杨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诉被告杨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丽承担。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