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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5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黄某某,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蒋胜,系隆昌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审理休庭后,定于2015年5月21日下午复庭审理,原告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视为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欣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