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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武小军罚金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武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武小军,女,汉族,1979年06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9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小军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祖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