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林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梅诉被告丁世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林民初字第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丁某某,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天桥岭林业局退休工人,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祖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