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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寻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恩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寻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恩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常兴镇马家渭河大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虎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利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上海寻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78室。法定代表人詹为伟,执行董事。被告舒恩庆,男,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恩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利审 判 员  杨喜莲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