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诉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泰合实业有限公司、贾敏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铜陵泰合实业有限公司,贾敏,夏勇,夏可法,蔡新淼,张伶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诉保字第0005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法定代表人:高春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诚,安徽徽风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明,徽行铜陵分行市场部主任。被告:铜陵泰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敏,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良平,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勇。被告:夏可法,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蔡新淼,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张伶俐,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铜陵泰合实业有限公司、夏勇、夏可法、贾敏、蔡新淼、张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告铜陵泰合实业有限公司、夏勇、夏可法、贾敏、蔡新淼、张伶俐价值5105282.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铜陵泰合实业有限公司、夏勇、夏可法、贾敏、蔡新淼、张伶俐价值5105282.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毅代理审判员 柳乐安人民陪审员 程金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