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通苏源天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苏源天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闸区天生港沿江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东镇新洋港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鹏凯,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通苏源天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亭东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盐城市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1555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盐城市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