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陆岩与耿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岩,耿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陆岩,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军强,宿迁市宿豫区晓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长春,居民。原告陆岩与被告耿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岩诉称:2014年7月11日被告由于做大兴的一品花苑小区工程购买材料,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95000元,并承诺从其工程款中领取。口头约定三个月内给付,可嗣后经多次索要和调解均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借款95000元;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耿长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耿长春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陆岩现金玖万伍仟元整,定于2014年1月8日归还,以此据为证(¥95000)借款人:耿长春”,2014年7月11日就上述借款,被告耿长春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陆岩现金玖万伍仟元整(95000)钱从耿长春工程款中领取。借款人:耿长春”。借条中的实际借款本金为80000元,其中15000元为双方约定的借期利息。耿长春在本院谈话时表示,2014年7月11日重新出具该借条时,双方未再约定利息。原告从被告处支取的工资款中未包含该笔借款。诉讼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11月8日至开庭之日止,之后的利息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借条及本院对被告耿长春的谈话笔录和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虽原、被告将借期三个月的利息1.5万元计入本金,违反法律规定,但至2014年7月11日被告就同笔借款重新向原告出具同等数额的借条时,利率标准已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本金80000及利息15000元予以支持。自2014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重新出具借条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视为无息借款。自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其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长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陆岩本息人民币9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耿长春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可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