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全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全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66.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某某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