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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庆华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诺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庆华电子有限公司,杭州诺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肇庆市庆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欢。委托代理人:池蓓蕾。被告:杭州诺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公成。原告肇庆市庆华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诺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詹琳玲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肇庆市庆华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庆华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庆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诺联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0元,由原告肇庆市庆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