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元春与徐向东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春,徐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唐元春,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广增、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向东,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委托代理人董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春诉被告徐向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元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