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确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窦月仙诉赵杰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月仙,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092号申请人窦月仙,女,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赵杰,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窦月仙与赵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玉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窦月仙与赵杰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经西安市莲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窦月仙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2200元由申请人赵杰承担,申请人赵杰已支付。二、申请人赵杰向申请人窦月仙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垫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合计3000元。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窦月仙不得再向申请人赵杰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四、履行协议的方式:现金支付。五、履行协议的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