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鄂义青与任克爱、李瑞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义青,任克爱,李瑞钢,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鄂义青,女,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家顺,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文培,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克爱,女,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安棚化工专业园区安岭村程家岭。被告李瑞钢,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留村乡留****号。被告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诉讼代表人乔书海,该车队队长。被告李瑞钢、沙河市南告红旗联合车队委托代理人张彦杰,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于炳辉,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广兵,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诉讼代理人璩云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继伟、陈耀明,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鄂义青诉被告任克爱、李瑞钢、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