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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合林与XX勇、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合林,XX勇,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05号原告:程合林,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程明,合肥盛达客运有限公司职工。被告:XX勇,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胡靖,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西路淮滨1号楼。负责人:王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杭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合林与被告XX勇、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合林的委托代理人程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杭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勇、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合林诉称:2014年9月17日,XX勇驾驶皖C×××××轻型货车,沿店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店忠路与宏图大道交口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原告所骑的摩托车,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XX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达十级伤残。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8012.97元;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XX勇、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承担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应按15%比例扣除非医保费用;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请法庭核减;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5时45分,XX勇驾驶车牌号为皖C×××××的轻型货车,沿店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店忠路与宏图大道交口处时,与程合林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程合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XX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合林无责任。程合林受伤后,在肥东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睑挫伤伴裂伤,右眼眶骨骨折(内侧壁),面部挫伤伴裂伤,右小腿皮肤挫伤伴擦伤。2014年9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1、避免眼部再受伤,建议休息半月;2、门诊随诊。原告用去医疗费5402.87元。2015年2月6日,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对程合林的伤残等级鉴定为:程合林因道路交通事故外伤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愈合后,面际范围内皮肤遗留瘢痕长度累计达10cm以上,影响容貌,构成十级伤残;休息、营养、护理期,评定分别为90日、30日、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650元。另查明:程合林系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租住在肥东县店埠镇八斗路宝源雅居14幢204室。皖C×××××号轻型货车车主是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病历及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租房协议及单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XX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程合林受伤,XX勇与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合林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其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关于鉴定费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用药免赔范围,对其辩称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起事故造成程合林的损失有:医疗费540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2天=360元;营养费为30元/天×30天=900元;护理费为101.6元/天×30天=3048元;误工费109.3元/天×90天=9837元;残疾赔偿金24839元/年×20年×10%=49678元;鉴定费165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70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合计,程合林的损失为78375.87元。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76725.87元,余款1650元(鉴定费),由XX勇与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程合林76725.87元;二、XX勇与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程合林1650元;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XX勇与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为920元,由XX勇与蚌埠市鸿宇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