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136号原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195号713室。组织机构代码:75559990-4。法定代表人:曹玲,总经理。被告: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物流园1-2号。组织机构代码:72173603-4。法定代表人:李旭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诺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潘晓帆审 判 员 周炎华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