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执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尊全与杨官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尊全,杨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执指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李尊全。被执行人杨官平。申请执行人李尊全与被执行人杨官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于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官平名下有位于潍城区西关月河西38号内1号楼2-602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官平名下位于潍城区西关月河西38号内1号楼2-602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杨官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宏志审判员 吕敏敏审判员 张蕾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