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法民初字第056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与向家军,金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向家军,金良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661-2号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9-1-1,组织机构代码66640337-5。法定代表人张岳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光萍,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向家军,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万顺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41229211X。被告金良兵,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新城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207310235。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家军、金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家军、金良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家军、金良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