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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文天与李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天,李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郭文天,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人。被告李明,女,汉族,应县南河种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天诉被告李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天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文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