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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玲与左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左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李玲,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红彪(原告之夫),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左前英,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玲与被告左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红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前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长清做生意相识,被告于2014年6月6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因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左前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因生意相识,被告左前英于2014年6月6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中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左前英370123197304090048,2014.6.6,左前英”。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左前英未能偿还,现原告李玲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李玲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左前英向原告李玲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李玲要求被告左前英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前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玲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左前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