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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浙江白象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浙江白象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绍亮,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白象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沈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白象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浙江元正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