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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仁勤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仁勤,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1995年9月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1年7月30日减刑释放。因销赃于2002年12月10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仁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仁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1日16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仁勤,要求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二人相约在常德市武陵区电视台附近的一家打鱼机店进行毒品交易。随后,周某某来到打鱼机店将200元人民币交给杨仁勤,杨仁勤将一个透明塑料袋交给周某某,塑料袋内装着一粒红色的麻古和一些白色晶体状冰毒。之后,毒品被周某某吸食。2、2014年12月26日17时许,周某某电话联系杨仁勤要求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当天20时许,杨仁勤电话联系周某某,并约好在常德市武陵区新二村自己家中交易毒品。12月27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在杨仁勤家中将300元人民币交给了杨仁勤,杨仁勤将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麻古一粒和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冰毒交给了周某某。2015年1月26日17时许,公安干警在常德市武陵区新二村将被告人杨仁勤抓获归案,当场从其住宅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冰毒二大袋(其中一外塑料袋中装有5粒红色麻古),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麻古9粒。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检验结果为:14粒红色麻古净重1.3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状冰毒净重18.3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院认为,被告人杨仁勤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仁勤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仁勤对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提出异议。称其没有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过毒品。是公安干警要其供述先后二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毒品的,办案人员说承认了就可以出来。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1日16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仁勤,要求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二人相约在常德市武陵区电视台附近的一家打鱼机店进行毒品交易。随后,周某某来到打鱼机店将200元人民币交给杨仁勤,杨仁勤将一个透明塑料袋交给周某某,塑料袋内装着一粒红色的麻古和一些白色晶体状冰毒。之后,毒品被周某某吸食。2、2014年12月26日17时许,周某某电话联系杨仁勤要求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当天20时许,杨仁勤电话联系周某某,并约好在常德市武陵区新二村自己家中交易毒品。12月27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在杨仁勤家中将300元人民币交给了杨仁勤,杨仁勤将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麻古一粒和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冰毒交给了周某某。2015年1月26日17时许,公安干警在常德市武陵区新二村将被告人杨仁勤抓获归案,当场从其住宅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冰毒二大袋(其中一外塑料袋中装有5粒红色麻古),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麻古9粒。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检验结果为:14粒红色麻古净重1.3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状冰毒净重18.3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杨仁勤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吸毒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杨仁勤系吸毒人员。3、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杨仁勤所持号码为132********的电话与吸毒人员周某某所持号码为183********的电话在2014年12月26日16时、17时有过两次通话,杨仁勤186********的号码在2014年12月26日20时有过一次通话。4、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2)常劳教字第96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仁勤2002年12月10日因销赃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二年。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仁勤1995年9月因敲诈勒索和盗窃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1年7月30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6、犯罪现场及物证照片22张,证明犯罪现场及被告人杨仁勤对公安干警从其家中搜出的毒品、吸毒工具的指认,吸毒人员周某某对公安干警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的指认。7、扣押清单、保全清单、收缴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仁勤处扣押的白色塑料袋四袋、剪刀一把、电子称一个、打火机一个、铁勺一个、自制的塑料瓶一个、疑似毒品冰毒两袋、疑似毒品麻古十四粒;从吸毒人员周某某处收缴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疑似毒品麻古半粒,以上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均已被收缴。8、吸毒人员周某某2014年12月27日、2015年3月25日的两次证言,证明周某某找被告人杨仁勤购买毒品的情况。9、证人王某某2014年12月27日、2015年2月12日两次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7日周某某找被告人杨仁勤购买毒品的情况。10、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周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杨仁勤;证人王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杨仁勤;被告人杨仁勤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购买毒品的周某某,7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陪同周某某找其购买毒品的王某某。11、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仁勤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9.7克,从吸毒人员周某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7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2015年1月26日在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法办案区讯问杨仁勤的程序合法,没有刑讯逼供、威胁、诱骗、欺骗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13、被告人杨仁勤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仁勤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仁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仁勤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辩称,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先后两次供述卖给了吸毒人员周某某毒品麻古和冰毒的行为,是办案民警对其实施了诱供而进行的虚假供述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提交了吸毒人员周某某、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与吸毒人员的通话详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公安机关的指控,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仁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绍华审 判 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曾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