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梓龙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九云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梓龙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九云禅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992号上诉���(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梓龙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南路59号君宸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林庆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九云禅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九云禅寺。法定代表人李淑聪,住。委托代理人程金好、曾珍,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梓龙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九云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江苏梓龙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缴纳上诉费或者提出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既未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梓龙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丹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小航(2015)榕民终字第992号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