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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贺文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云,廖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贺文云,男,194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廖锦文,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贺文云与廖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义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