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银海与被申请人魏三牛、王变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银海,魏三牛,王变果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银海,男,汉族,住山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李海书,女,汉族,住山西省盂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三牛,男,汉族,住山西省盂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变果,女,汉族,住山西省盂县。再审申请人王银海因与被申请人魏三牛、王变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民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银海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魏三牛、王变果均系盂县孙家庄镇东吉村村民,再审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居东,魏三牛所有的宅基地居西,王变果所有的上院房屋及厕所居于申请人房屋西北方。申请人于1992年经审批在宅基地上修建北正房六间,魏三牛于1992年经审批在宅基地上修石砌挡土墙,但至今未修建房屋,王变果所有的上院及厕所系1985年修建。2007年申请人发现自己房屋北正房从西第一间至第二间后墙出现裂缝,之后,裂缝逐渐加大、增多,房后水渗入北房后墙,房屋出现裂缝。经查,系魏三牛的宅基地挤压,并且魏三牛在申请人北房西北角留有出水口,该出水口的水冲刷到申请人北房后墙根。在申请人北正房后墙,有王变果的临时厕所(不在审批范围内),该厕所早已废弃多年,严重阻碍了申请人后檐出水。以上是二被申请人造成申请人房屋损失的直接原因,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共同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原审法院则认定不予支持,以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未证明房屋受损系魏三牛宅基地石砌挡土墙挤压与王变果上院房屋及厕所出水所致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系王银海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两位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工程师作出,真实可信,应予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王银海房屋受损原因:因王银海家的北墙因长期见不到阳光,且后半间通风不畅,遇有阴雨天墙面很容易引起返潮,墙体裂缝均为陈旧裂缝。”因此本院认定王银海的房屋受损与相邻建筑无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银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银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樊文霞审 判 员 吴捷慧代理审判员 丁勇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