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建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408-3号原告: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玉娟,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瑶。被告:齐建新。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4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齐建新在米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169805.19元。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齐建新在米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169805.19元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告齐建新在米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169805.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乔 军人民陪审员 刘 喜 照人民陪审员 张 焕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古丽加克热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