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李某、扶沟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李某,扶沟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42号原告路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鄢陵县。被告扶沟某公司。住址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我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扶沟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路某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审判长 张世民陪审员 王文娟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