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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李某、扶沟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李某,扶沟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42号原告路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鄢陵县。被告扶沟某公司。住址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我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扶沟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路某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审判长  张世民陪审员  王文娟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