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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吕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2002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为逼迫被害人岳某与其共同生活,携带刀具窜至祁县西关外环养鸡场三排韩某甲(被害人岳某的前夫)租赁的厂房院内,持刀将被害人岳某强行带至祁县祁城村被告人吕某二姨家至次日早上7时许。后被告人吕某乘坐出租车强行带岳某去了王村、元台沟,12时许强行将被害人岳某带至太原市,欲购买车票去天津,因被害人岳某未带身份证买不到车票,便将被害人岳某带至太原市火车站附近的智胜旅店内居住。在旅店内岳某趁被告人吕某外出之际向旅店老板求救。12月24日17时许,旅店老板以开户籍证明为由将二人带至太原市桥东派出所,被告人吕某被抓获。被告人吕某采取威胁、拖拽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吕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是正确的,但是岳某自愿跟其走的,其没有非法拘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岳某曾系恋爱关系,被害人岳某于2014年10月底向其提出分手。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为逼迫被害人岳某与其共同生活,携带刀具窜至祁县西关外环养鸡场三排韩某甲(被害人岳某的前夫)租赁的厂房院内,持刀将被害人岳某强行带至祁县祁城村被告人吕某二姨家至次日早上7时许。后被告人吕某乘坐出租车强行带岳某先后去了元台沟、王村,12时许强行将被害人岳某带至太原市,欲乘坐火车去天津,因被害人岳某未带身份证买不到车票,便将被害人岳某带至太原市火车站附近的智胜旅店内居住。在旅店内岳某趁被告人吕某外出之际向旅店老板求救。12月24日17时许,旅店老板以开户籍证明为由将二人带至太原市桥东派出所,被告人吕某被抓获。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实被害人岳某离婚后,和其处过对象,2014年10月左右,二人就断了关系。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其携带红色折叠刀骑摩托车到了祁县西关外环鸡场三排岳某前夫居住的厂房院内,找到岳某后,其就拽上岳某的手往出走,走到丰泽村跟前拦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将岳某带至祁县祁城村其二姨家至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后其乘坐出租车带上岳某先后去了元台沟、王村,在贾令道口二级路口,其带上岳某坐上去太原的大巴,下午三点左右到了太原市。其计划乘火车带岳某去天津,因岳某未带身份证买不上票,就将岳某带到太原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旅馆居住。下午四五点左右,其外出买完东西回来后,旅店老板说要领二人去桥东派出所办临时身份证,去了派出所后,派出所的人先把岳某叫进去问了一下情况,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把二人扣住了,后祁县公安局的人去了把二人接回到祁县。2、被害人岳某报案及陈述,证实其和前夫韩某甲离婚后,曾和吕某处过对象,其于2014年10月底和吕某提出分手。2014年12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当时其在西关外环养殖园区三排韩某甲的厂房里穿珠子,吕某手持一把匕首进到屋内,把其拖到屋外,其大声喊叫,金刚从车间出来,吕某将金刚蹬了两脚,金刚就回车间了。这时吕某拖上其从田间走到省监西面的公路上到了丰泽村的十字路口,吕某拦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将其带至祁城村吕某的二姨家至次日早上7点。后吕某乘坐出租车先后将其带至子洪水库旁边的一村子、王村,在二级路口,其被吕某推上上了到太原的客车,大约12点钟,二人在太原建南汽车站下了车。吕某计划乘火车带其去天津,因其未带身份证买不上票,吕某就将其带到太原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旅店居住。其乘吕某外出买东西时,向旅店老板求救,给老板娘留下其丈夫韩某甲和祁县公安局的电话。下午5点半左右,吕某从外面回到旅店后,旅店老板以办临时身份证为由将二人带至太原市桥东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老板先领其到了办证的家里,其就向民警求救,后祁县的民警就到了派出所。3、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3日10时40分许,其在加工水晶的厂房里干活,其前妻岳某在另一个家里干活,这时跟其一起加工水晶的韩某乙就叫其并跟其说,岳某被吕某拽上走了,其就跑出去,出来后岳某已经不见了,其就给吕某打电话,第一次打通吕某说一会就把岳某送回来了,第二次打时吕某电话已关机,发信息也没给回。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在周围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岳某。4、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3日上午10时50分许,其在西关村厂房里工作时听见岳某叫其,其就出来后,在院子里其看见岳某和吕某在院门口叫唤了,其就过去,吕某就蹬了其一脚,其就进加工厂房里叫韩某甲,韩某甲和其出院里时吕某和岳某已经不在了。韩某甲就让其报了警。5、证人田某(系被告人吕某二姨夫)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3日上午13点30分左右,吕某领的一个女的到了其的家里,并在其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二人从其的家里离开的。6、证人卫某(系被告人吕某当天乘坐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早上7点多,一男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祁城村接一下他,其就到了祁城村村委接上一男一女,那名男子让其带二人先后到了元台沟、王村,在车上其听见那名女的好像不想跟上那名男子走。大约上午9点多,其将二人带至二级路贾令道口,那对男女就上了去太原的大巴。7、证人关某(系太原桥东智胜旅馆老板)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中午12点05分左右,有一对年轻男女(男子登记的名字叫吕某,身份证号××)到了其的旅馆住宿,当时只登记了男子的身份证,因为女子没有带身份证就没有登记。二人进了房间后,一直到下午15点左右,那名男子出去了,女子就找到其,称她是被相跟的那名男子胁迫来了,要用其的电话给她家人打电话并且还要报警,当时其怕她是骗子就没有让她用手机,该女子就在其考驾照的本上写上家人电话和报警电话后就匆忙回了房间。过了一会,其老公回来后,其就把情况和其老公说了,其老公就以开户籍证明为借口将二人领到了桥东派出所,后来桥东派出所的民警就把二人控制了。8、被告人吕某所写的保证书,证实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2月2日写保证书,保证书载“今还到吕某3000元,保证从今后不打扰韩某甲和岳某生活,如打扰,后果自负”。9、韩某甲收到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2月23日发的短信内容,证实被告人吕某多次骚扰被害人岳某的前夫韩某甲。10、被害人岳某收到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2月23日发的短信内容,证实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2月23日给其发短信,语言带有威胁性质。11、被告人吕某对被害人岳某实施非法拘禁的旅店照片、求救信息照片。12、祁县人民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13、祁县人民法院(2002)祁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6日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14、被告人吕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吕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5、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采取威胁、拖拽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本案系由于恋爱等矛盾引发,对被告人吕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斌圣代理审判员  李永玲人民陪审员  郭肖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