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金树宏与周春逢、何达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树宏,周春逢,何达松,南通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金树宏,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周春逢。被执行人何达松。被执行人南通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申请执行人金树宏与被执行人周春逢、何达松、南通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5569.04元,案件受理费2925元,执行费287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周春逢、何达松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顾 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