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东率与王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率,王利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42号原告:陈东率,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利奎,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东率诉被告王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乃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利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东率诉称:2008年,王利奎承包了万福镇养老院的建设工程,我负责为该工程立模板,后经结算,王利奎应支付我工程款10000元,后王利奎又因其他事由向我分别借款4000元和5000元。经我催要,被告于2008年9月7日为我出具了19000元的欠条一份。其后为还欠款,被告及其父亲分三次以红砖34000块折抵了欠款9000元,剩余1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分文。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利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王利奎因工程发包及借款共欠原告陈东率19000元的事实清楚。自2014年7月27日之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剩余10000元欠款的给付义务,原告陈东率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利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利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东率欠款10000元。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利奎负担。本案实行一审终审。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云提示:1、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