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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诗琴与冯世平,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诗琴,冯世平,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04-1号申请人蒋诗琴,女,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冯世平,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新华社区高中城移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冯世平,董事长。申请人蒋诗琴与被申请人冯世平、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冯世平、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9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蒋诗琴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冯世平、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冯世平、巫溪县领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9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马世芳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欣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