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付元友与被告周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元友,周玉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付元友,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农村居民,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周玉国,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四川省泸州人,农村居民,现住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元友与被告周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元友以与被告周玉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元友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元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元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