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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凯与闵令生、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闵令生,冯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张凯,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启军。被告闵令生,居民。被告冯建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闵令生、冯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