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凯与闵令生、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闵令生,冯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张凯,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启军。被告闵令生,居民。被告冯建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闵令生、冯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