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一组张福、杨秋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737号原告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一组与被告张福、杨秋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鲁山县张官营镇肖营村一组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程相哲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陪 审 员 陈泉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