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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崔雪环,塔城地区钟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7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