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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澳托美克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澳托美克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湾里村燕京桥6号。法定代表人:蔡正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如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澳托美克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徐萍。原告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澳托美克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