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仝某与被告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仝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东区秋水路南侧博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中田,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峰,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凯旋南路种子公司家属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号码:412301196604300513。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与被告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某负担。(接下页)(本文无正文)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