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小东与张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熊小东。被告张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东诉被告张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小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25元,由原告熊小东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