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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小东与张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熊小东。被告张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东诉被告张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小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25元,由原告熊小东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