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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顺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顺昌,鹤壁地恩地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魏顺昌,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宝山循环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升,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顺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焕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