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宝福与刘海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福,刘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福,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海利,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王宝福与刘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后开始执行。被执行人刘海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宝福16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8.00元,合计161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宝福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四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知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