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女,192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元,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恩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招远市,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小红审 判 员  王彦博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