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凤新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凤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钟凤新,女,6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凤新诉被告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凤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钟凤新。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