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军与X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赵军,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XXX,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X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死亡,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黎明公证处(2015)吉长黎明执证字第17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