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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翊建与郑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吴翊建,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平潭县。被告郑巍,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翊建与被告郑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翊建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返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翊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原告吴翊建负担。审判长王统勇审判员魏益钦审判员游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施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