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八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卫庄与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庄,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郭卫庄,男,1987年9月15日生。被告秦海,男,38岁。原告郭卫庄诉被告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卫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郭卫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