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解斤斤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斤斤,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解斤斤,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解斤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斤斤向申请执行人高飞偿还借款3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70元、执行费5190元。但被执行人高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飞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飞在银行的工资存款3584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