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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解斤斤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斤斤,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解斤斤,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解斤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斤斤向申请执行人高飞偿还借款3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70元、执行费5190元。但被执行人高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飞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飞在银行的工资存款3584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