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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梅与王某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梅,女,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王某肯,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梅诉被告王某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海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肯经本院依法传唤没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梅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处较短,当时思想受迷惑,后于2005年9月30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被告自孩子生育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闹,性格差异较大,思想变态,经常强行殴打、虐待原告,多次威胁原告,将原告致伤。被告屡次不改恶习惯对待原告,迫使原告无法生活。现双方分居已15个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四名子女,王某蕊、王某辉由被告抚养,王某明、王某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承担。被告王某肯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初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9月30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长女王某蕊,2007年4月30日出生;次女王某明2008年4月22日出生;三女王某芳,2010年8月23日出生;男孩王某辉2013年2月25日出生。王某蕊、王某明、王金芳已办理户口,王某辉没有办理户口。双方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生活中吵闹不断,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1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姻持续期间没有购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经本院多次调解说服双方和好未果,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结合的夫妻,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和好无效,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四名孩子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综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由被告负责抚养长女王某蕊、男孩王某辉,原告负责抚养二女王某明、三女王某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被告王某肯经本院合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梅与被告王马肯离婚。二、婚生孩子王某明、王某芳由原告王某梅负责抚养,王某蕊、王某辉由被告王某肯负责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三、各人衣物归各人,各人债务各人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王某梅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武钦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