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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保字第10号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保字第10号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10号207房。法定代表人张梦蓝,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富裕路南延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纪锦旭。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因其向被申请人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所属“新宝航87”轮供应燃料油,被申请人拖欠燃油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现停泊于海南省海口马村港的“新宝航88”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30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李继承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扣押船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所属“新宝航8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30000元的现金担保;四、冻结担保人李继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人民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五、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春妮代理审判员  姜 凌代理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贤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