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亚光与黄涛、黄学明、孔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光,黄涛,黄学明,孔翠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王亚光,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涛,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被告黄学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孔翠霞,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光与被告黄涛、黄学明、孔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光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亚光的起诉。原告王亚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6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公众号“”